NACIAM 混合式替代性争议解决(ADR)程序规则

NACIAM 混合式替代性争议解决(ADR)程序规则

生效日期:【待填写】

第一部分 导言

第一条 宗旨

本程序规则旨在确立北美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(加拿大)有限公司(North Americ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(Canada) Inc.,以下简称 “NACIAM”)管理混合式争议解决程序的框架。

本程序规则通过结合调解与仲裁,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,促进高效、灵活及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。

本程序规则应作为以下规则的补充,并与其一并适用:

  • 《UNCITRAL 仲裁规则》;
  • 《UNCITRAL 调解规则》;
  • 《NACIAM仲裁后调解(Arb-Med)规则》;
  • 《NACIAM调解后仲裁(Med-Arb)规则》;
  • 以及任何适用的程序命令。
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,否则有关程序阶段仍分别适用相应的仲裁规则或调解规则。


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

第二条 当事人自治

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:

  • 选择适当的混合式争议解决程序;
  • 确定争议范围;
  • 协议修改程序安排;
  • 就全部或部分争议达成和解。

第三条 诚信原则

所有参与人应在整个程序中秉持诚信原则,并共同促进争议获得高效、公正的解决。

第四条 中立性

NACIAM应独立、公正地管理所有程序。

调解员及仲裁员均应保持独立,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。


第三部分 可采用的混合式程序

第五条 混合式ADR程序

可采用的程序包括:

  • 仲裁后调解(Arb-Med);
  • 调解后仲裁(Med-Arb);
  • 经当事人同意同时进行调解与仲裁;
  • 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促进;
  • 先行中立评估后进入调解或仲裁;
  • 经NACIAM批准的其他混合程序。

第四部分 程序启动

第六条 协议适用

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采用本程序规则:

  • 在合同中约定;
  • 于争议发生后共同约定;
  • 于现有程序进行期间通过程序协议采用。

第七条 案件管理

收到申请后,NACIAM应:

  • 分配案件编号;
  • 指派案件管理员;
  • 收取行政费用;
  • 管理其后所有程序事项。

第五部分 中立人士的指定

第八条 一般原则
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,不同人士应分别担任:

  • 调解员;以及
  • 仲裁员。

第九条 同一中立人士

同一人士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同时担任调解员及仲裁员:

  • 全体当事人已作出知情并书面的同意;
  • 适用法律允许;
  • 中立人士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。

如NACIAM认为有关安排并不适当,可拒绝作出该项指定。

第十条 更换中立人士

如中立人士辞任、无法继续履职或经成功回避,NACIAM可指定替代人选。


第六部分 保密

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

以下事项均属保密信息:

  • 调解讨论;
  • 和解建议;
  • 承认事项;
  • 单独会谈(Caucus)中的沟通;
  • 调解员笔记;
  • 和解协议草案。

第十二条 不损害原则(Without Prejudice)
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:

  • 调解中的沟通均属"不损害"性质;
  • 不得仅因其于调解过程中披露,而作为仲裁或法院程序中的可采证据。

第十三条 独立信息

任何一方向调解员私下披露的信息,未经披露方明确同意,不得向仲裁员透露。


第七部分 程序暂停

第十四条 暂停程序

如仲裁期间进行调解:

  • 仲裁庭可暂停程序;
  • 可调整程序时间表;
  • 除非另有命令,临时措施继续有效。

第十五条 期限

除非获得延长:

  • 调解通常应于六十(60)日内完成;
  • 调解终止后,仲裁程序应立即恢复。

第八部分 和解

第十六条 部分和解

当事人可就以下事项达成和解:

  • 全部争议;
  • 仅责任问题;
  • 仅赔偿金额;
  • 个别请求事项。

对于尚未解决的争议,仲裁程序可继续进行。

第十七条 全部和解

当事人达成全部和解后,可请求:

  • 终止程序;
  • 记录和解内容;
  • 作出同意仲裁裁决(Consent Award);
  • 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。

第十八条 同意裁决

如仲裁程序已经开始,在和解内容合法且属于仲裁庭权限范围内时,仲裁庭可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同意仲裁裁决。


第九部分 和解未成

第十九条 继续程序

如调解未能达成和解:

  •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;
  • 不得因此作出任何不利推定;
  • 和解讨论仍保持保密。

第二十条 独立裁决

仲裁员应仅依据可采纳证据及适用法律裁决争议。

调解中的保密沟通不得影响裁决结果。


第十部分 职业操守

第二十一条 中立人士职责

中立人士应:

  • 保持公正;
  • 披露利益冲突;
  • 维护保密;
  • 高效管理程序;
  • 避免不当沟通。

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代表

律师及其他当事人代表应:

  • 诚信行事;
  • 避免拖延程序;
  • 配合程序指示;
  • 尊重保密义务。

第十一部分 费用

第二十三条 行政费用

行政费用应按照《NACIAM收费标准》确定。

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及仲裁员费用

除非另有约定,专业服务费用应按照适用规则确定。

第二十五条 费用分担

除非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:

  • 调解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;
  •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分配。

第十二部分 电子程序

第二十六条 科技应用

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:

  • 现场进行;
  • 远程进行;
  • 视频会议;
  • 电话会议;
  • 电子文件交换;
  • 混合听证。

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署

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,可接受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署的和解协议。


第十三部分 案件管理

第二十八条 程序会议

NACIAM可召开程序会议,以:

  • 确认争议事项;
  • 制定时间表;
  • 鼓励和解;
  • 提高程序效率。

第二十九条 早期和解机会

在程序任何适当阶段,仲裁庭或调解员均可邀请当事人考虑和解,但参与必须完全出于自愿。


第十四部分 一般规定

第三十条 程序灵活性

当事人可修改本程序规则中的任何程序安排,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基本程序公正原则。

第三十一条 适用法律

本程序规则未规定事项,应依照:

  • 适用的仲裁规则;
  • 适用的调解规则;
  • 适用法律;

予以决定。

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

NACIAM有权就本程序规则作出行政管理上的解释。

第三十三条 生效

本程序规则自NACIAM指定之日起生效,并适用于其后启动的所有程序;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,不在此限


  • NACIAM 是一家私营、独立的 ADR(替代性争议解决)及相关服务提供商。
  • NACIAM 并非认证机构。 NACIAM 与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均无隶属关系,亦未获得其认可或由其运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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