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ACIAM 混合式替代性争议解决(ADR)程序规则
NACIAM 混合式替代性争议解决(ADR)程序规则
生效日期:【待填写】
第一部分 导言
第一条 宗旨
本程序规则旨在确立北美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(加拿大)有限公司(North Americ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(Canada) Inc.,以下简称 “NACIAM”)管理混合式争议解决程序的框架。
本程序规则通过结合调解与仲裁,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,促进高效、灵活及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。
本程序规则应作为以下规则的补充,并与其一并适用:
- 《UNCITRAL 仲裁规则》;
- 《UNCITRAL 调解规则》;
- 《NACIAM仲裁后调解(Arb-Med)规则》;
- 《NACIAM调解后仲裁(Med-Arb)规则》;
- 以及任何适用的程序命令。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,否则有关程序阶段仍分别适用相应的仲裁规则或调解规则。
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
第二条 当事人自治
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:
- 选择适当的混合式争议解决程序;
- 确定争议范围;
- 协议修改程序安排;
- 就全部或部分争议达成和解。
第三条 诚信原则
所有参与人应在整个程序中秉持诚信原则,并共同促进争议获得高效、公正的解决。
第四条 中立性
NACIAM应独立、公正地管理所有程序。
调解员及仲裁员均应保持独立,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。
第三部分 可采用的混合式程序
第五条 混合式ADR程序
可采用的程序包括:
- 仲裁后调解(Arb-Med);
- 调解后仲裁(Med-Arb);
- 经当事人同意同时进行调解与仲裁;
- 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促进;
- 先行中立评估后进入调解或仲裁;
- 经NACIAM批准的其他混合程序。
第四部分 程序启动
第六条 协议适用
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采用本程序规则:
- 在合同中约定;
- 于争议发生后共同约定;
- 于现有程序进行期间通过程序协议采用。
第七条 案件管理
收到申请后,NACIAM应:
- 分配案件编号;
- 指派案件管理员;
- 收取行政费用;
- 管理其后所有程序事项。
第五部分 中立人士的指定
第八条 一般原则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,不同人士应分别担任:
- 调解员;以及
- 仲裁员。
第九条 同一中立人士
同一人士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同时担任调解员及仲裁员:
- 全体当事人已作出知情并书面的同意;
- 适用法律允许;
- 中立人士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。
如NACIAM认为有关安排并不适当,可拒绝作出该项指定。
第十条 更换中立人士
如中立人士辞任、无法继续履职或经成功回避,NACIAM可指定替代人选。
第六部分 保密
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
以下事项均属保密信息:
- 调解讨论;
- 和解建议;
- 承认事项;
- 单独会谈(Caucus)中的沟通;
- 调解员笔记;
- 和解协议草案。
第十二条 不损害原则(Without Prejudice)
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:
- 调解中的沟通均属"不损害"性质;
- 不得仅因其于调解过程中披露,而作为仲裁或法院程序中的可采证据。
第十三条 独立信息
任何一方向调解员私下披露的信息,未经披露方明确同意,不得向仲裁员透露。
第七部分 程序暂停
第十四条 暂停程序
如仲裁期间进行调解:
- 仲裁庭可暂停程序;
- 可调整程序时间表;
- 除非另有命令,临时措施继续有效。
第十五条 期限
除非获得延长:
- 调解通常应于六十(60)日内完成;
- 调解终止后,仲裁程序应立即恢复。
第八部分 和解
第十六条 部分和解
当事人可就以下事项达成和解:
- 全部争议;
- 仅责任问题;
- 仅赔偿金额;
- 个别请求事项。
对于尚未解决的争议,仲裁程序可继续进行。
第十七条 全部和解
当事人达成全部和解后,可请求:
- 终止程序;
- 记录和解内容;
- 作出同意仲裁裁决(Consent Award);
- 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。
第十八条 同意裁决
如仲裁程序已经开始,在和解内容合法且属于仲裁庭权限范围内时,仲裁庭可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同意仲裁裁决。
第九部分 和解未成
第十九条 继续程序
如调解未能达成和解:
-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;
- 不得因此作出任何不利推定;
- 和解讨论仍保持保密。
第二十条 独立裁决
仲裁员应仅依据可采纳证据及适用法律裁决争议。
调解中的保密沟通不得影响裁决结果。
第十部分 职业操守
第二十一条 中立人士职责
中立人士应:
- 保持公正;
- 披露利益冲突;
- 维护保密;
- 高效管理程序;
- 避免不当沟通。
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代表
律师及其他当事人代表应:
- 诚信行事;
- 避免拖延程序;
- 配合程序指示;
- 尊重保密义务。
第十一部分 费用
第二十三条 行政费用
行政费用应按照《NACIAM收费标准》确定。
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及仲裁员费用
除非另有约定,专业服务费用应按照适用规则确定。
第二十五条 费用分担
除非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:
- 调解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;
-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分配。
第十二部分 电子程序
第二十六条 科技应用
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:
- 现场进行;
- 远程进行;
- 视频会议;
- 电话会议;
- 电子文件交换;
- 混合听证。
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署
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,可接受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署的和解协议。
第十三部分 案件管理
第二十八条 程序会议
NACIAM可召开程序会议,以:
- 确认争议事项;
- 制定时间表;
- 鼓励和解;
- 提高程序效率。
第二十九条 早期和解机会
在程序任何适当阶段,仲裁庭或调解员均可邀请当事人考虑和解,但参与必须完全出于自愿。
第十四部分 一般规定
第三十条 程序灵活性
当事人可修改本程序规则中的任何程序安排,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基本程序公正原则。
第三十一条 适用法律
本程序规则未规定事项,应依照:
- 适用的仲裁规则;
- 适用的调解规则;
- 适用法律;
予以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
NACIAM有权就本程序规则作出行政管理上的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生效
本程序规则自NACIAM指定之日起生效,并适用于其后启动的所有程序;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,不在此限
- NACIAM 是一家私营、独立的 ADR(替代性争议解决)及相关服务提供商。
- NACIAM 并非认证机构。 NACIAM 与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均无隶属关系,亦未获得其认可或由其运营。
- 我们的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 ADR 中立调解/仲裁人。
- 所列出的任何专业资格仅供身份识别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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